一、制定的依据
制定《芒市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总依据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级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职责规范及相关财政法规。
二、《办法》的内容
《芒市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芒市所属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报销标准和报销管理做了具体规定,是对芒市所属的国家机关单位开展工作所产生的差旅行为和费用管理进行规范的文本文件。
概念解释:“差”就是为他人(单位)办事的行为,“旅”就是从A地到B地的过程。“差旅费”就是受差办事发生的费用。国家机关差旅费就是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费用。按此概念理解,工作人员在城区办公或者乡镇人员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办理公务不是出差行为,不能报销差旅费。
三、制定的目的
差旅费是国家机关单位公用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芒市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目的:一是保障芒市国家机关单位异地工作的开展;二是规范国家机关单位国内差旅行为和费用标准;三是强化公用经费管理,在保障公务的前提下厉行节约。
四、适用范围
《芒市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各委室,市级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市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乡镇(街道、农场)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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