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控财政管理法律风险,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财政管理法治化,根据《芒市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参照《德宏州财政局法律风险内部控制办法(试行)》,结合芒市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办、非税收入管理局、遮放农场管委财政所(以下统称“各股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各股室及个人在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未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引发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各股室及个人应当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与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行为应当权责统一、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
第四条 法律风险防控的目标是芒市财政局各项政策与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各项财政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法律风险分为一般风险和重大风险两个等级。
第五条 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各股室在法律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内控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法律风险防控政策制度,审定法律风险事件解决方案、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要求。
内控办负责组织对《芒市财政局法律风险内部控制办法(试行)》有效性的检查,组织对法律风险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法律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并向内控领导小组报告,督促落实内控领导小组决定,不定期通报内控执行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
监督检查股牵头负责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组织实施,并通过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及时发现法律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示有关股室,重大和共性问题同时向内控办报告。不定期向内控办反馈法律风险防控情况。
各股室应按相关规定和内控制度综合运用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授权控制、归口管理、流程控制和信息系统管理控制等控制方法防控法律风险。对股室的法律风险重点岗位和业务环节实施持续、有效的风险防控,及时向内控办报送本股室法律风险防控及异常情况,积极协助专项检查和调查。
第六条 芒市财政局建立以股室为基础,以监督检查股为总把关,以外聘专业律师为辅助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芒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市人大研究决定的重大政策建议、财政管理制度,以及各股室提请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政策建议、财政管理制度,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拟提请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政策建议、财政管理制度,经办股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政策建议、管理制度内容送监督检查股审核;监督检查股负责人应就政策建议、管理制度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报会议讨论决定。
拟通过行文方式进行集体决策的重大政策建议、财政管理制度、行政处罚等涉法文稿,经办股室应在行文前送监督检查股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一并报局领导。
应经合法性审查程序而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七条 芒市财政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法律专家、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以及受托处理或者协助办理财政法律事务。
第二章 制度建设法律风险防控
第八条 制度文件起草法律风险防控。
制度文件包括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规范性文件及对外制发的财政管理制度等。
表1 制度文件起草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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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主体 |
|
应立项而未立项 |
一般 |
各股室 |
|
违反上位法 |
重大 |
各股室 |
|
违反财政相关制度规定且没有相应的解决方案 |
重大 |
各股室 |
|
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
重大 |
各股室 |
|
超越芒市财政局或本股室职责权限(主体资格和权限合法) |
重大 |
各股室 |
|
未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征求意见范围不全 |
一般 |
各股室 |
|
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不采纳、不沟通协商 |
重大 |
各股室 |
防控措施
建立集体研究机制。起草制度文件的股室应集体研究讨论,并由起草股室负责人签署后,送监督检查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设立联络员进行合法性初审,并负责与监督检查股保持联系交流。
(三) 监督检查股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发现制度文件文稿存在法律风险的,提出审查意见建议或法律建议书,并向起草股室反馈,必要时可将文稿退回起草股室修改。
第九条 制度文件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防控。
表2 制度文件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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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主体 |
|
违反上位法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 |
|
违反相关专项制度规定 |
一般 |
监督检查股 |
|
违法同意设定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 |
|
超越芒市财政局职责权限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 |
|
未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
一般 |
监督检查股 |
防控措施
监督检查股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对送审和会签的制度文件文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或法律建议书。
建立外聘专业律师顾问制度和向上级法制部门请示、报告、咨询机制。
(三) 起草阶段未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征求意见范围不全的制度文件文稿,监督检查股可在合法性审查阶段要求起草股室补充征求意见或者自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与起草股室进行沟通协调。
(四) 监督检查股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建议及法律建议书,由起草股室一并上报局领导。对合法性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不采纳的,起草股室应将意见及理由上报局领导。
第十条 制度文件签发公布法律风险防控
表3 制度文件签发公布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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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主体 |
|
未经法定程序签发 |
重大 |
相关股室、签发文件的局领导 |
|
发文形式不规范 |
一般 |
相关股室 |
|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
重大 |
相关股室 |
防控措施
(一)未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政策建议、财政管理制度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
(二)未按规定经监督检查股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制度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三)除按规定应当保密外,制度文件起草股室应当根据情况将相关文件确定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并及时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章 行政制度实施法律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办理法律风险防控
表4 行政许可办理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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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主体 |
|
未依法公布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 |
重大 |
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股室 |
|
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受理申请 (存在廉政风险) |
重大 |
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股室 |
|
未依法及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
重大 |
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股室 |
|
在审查环节未依法核实申请材料 |
重大 |
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股室 |
|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重大 |
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股室 |
|
审查程序不合法 |
重大 |
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股室 |
|
对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 |
重大 |
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股室 |
|
未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存在廉政风险) |
重大 |
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股室、分管局领导 |
|
未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情况 |
重大 |
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股室 |
|
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存在廉政风险) |
重大 |
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股室 |
|
未按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
重大 |
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股室 |
|
擅自收取许可费用 (存在廉政风险) |
重大 |
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股室 |
防控措施
(一)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的配套制度与单项许可事项的具体管理制度,明确实施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要求,减少办理人员裁量权。
(二) 依法实行行政许可退出机制。法律法规取消的行政许可,依法取消行政许可审批。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效果等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要求就是否继续保留提出意见建议。
(三) 健全岗位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经办股室实行2人及以上共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建议后经分管局领导决策确定。
(四)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实施的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依法公开许可受理情况及其结果。
(五) 利用技术手段防控风险。建设网络审批平台,实现办理全过程有案可查、实时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办理法律风险防控
表5 行政处罚办理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
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主体 |
|
将越权制定和未公布的规定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重大 |
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股室 |
|
未按法定权限、条件立案 |
重大 |
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股室 |
|
未依法实施调查、取证 |
重大 |
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股室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重大 |
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股室 |
|
应当依法听证的未按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
重大 |
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股室 |
|
依法应当移送而未移送 (存在廉政风险) |
重大 |
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股室 |
|
在决定环节违反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存在廉政风险) |
重大 |
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股室、分管局领导 |
|
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重大 |
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股室 |
|
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
重大 |
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股室 |
|
行政处罚措施不当 (存在廉政风险) |
重大 |
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股室 |
防控措施
(一) 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细化行政处罚标准。
(二) 健全岗位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经办股室实行2人及以上共同审查,讨论作出处罚决定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决策确定;行政处罚项目涉及多个股室职能的,会签相关单位。
(三) 加强责任追究,依法对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财政制度实施法律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法律风险
表6 税收管理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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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主体 |
|
越权制定税收政策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 |
|
违规减免税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 |
|
其他违法情形 |
|
|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法律风险
表7 非税收入管理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
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主体 |
|
越权设定收费、基金项目 |
重大 |
非税局 |
|
违反规定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等征收非税收入 (存在廉政风险) |
重大 |
非税局 |
|
违规减免非税收入 (存在廉政风险) |
重大 |
非税局及相关业务股室 |
|
违规办理非税收入缴库、退库 (存在廉政风险) |
重大 |
非税局及相关业务股室 |
|
越权印制财政票据 |
重大 |
非税局 |
|
违规发放财政票据 |
重大 |
非税局 |
|
违规使用财政票据 |
重大 |
非税局 |
|
其他违法情形 |
|
|
第十五条 预算管理法律风险
表8 预算管理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
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主体 |
|
预算法律、法规授权市级财政规定的事项,未及时作出规定 |
重大 |
预算股、相关业务股室 |
|
转移支付制度缺失 |
重大 |
预算股 |
|
违法设定专项转移支付 |
重大 |
预算股、相关业务股室 |
|
未依法编制预算草案 |
重大 |
预算股 |
|
未依法报送预算草案 |
重大 |
预算股 |
|
未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
重大 |
预算股 |
|
未依法报送预算调整方案 |
重大 |
预算股 |
|
未依法编制决算草案 |
重大 |
预算股 |
|
未依法报送决算草案 |
重大 |
预算股 |
|
未依法对市本级财政预算报告及报表进行公开和说明 |
重大 |
预算股 |
|
未依法对市财政局部门预算报告及报表进行公开和说明 |
重大 |
办公室 |
|
未依法对市本级财政决算报告及报表进行公开和说明 |
重大 |
国库股 |
|
未依法对市财政局部门决算报告及报表进行公开和说明 |
重大 |
办公室 |
|
未依法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 |
重大 |
预算股 |
|
未依法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结余结转资金 |
重大 |
预算股 |
|
未按规定时间、程序下达转移支付 |
重大 |
预算股、相关业务股室 |
|
未依法拨付预算资金 (存在廉政风险) |
重大 |
国库股、相关业务股室 |
|
违法开设财政专户(存在廉政风险) |
重大 |
国库股、相关业务股室 |
|
其他违法情形 |
|
|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律风险
表9 政府采购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
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主体 |
|
政府采购具体管理制度缺失,不利于政府采购法的贯彻落实 |
一般 |
政府采购管理股 |
|
未依法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重大 |
政府采购管理股 |
|
未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
重大 |
政府采购管理股 |
|
未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 |
一般 |
政府采购管理股 |
|
其他违法情形 |
|
|
第十七条 债务管理法律风险
表10 债务管理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
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主体 |
|
超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厅、财政部、批准的市政府举债余额限额举借债务 |
重大 |
债务管理股 |
|
违反规定的程序举借债务 |
重大 |
债务管理股 |
|
违法提供担保(存在廉政风险) |
重大 |
相关业务股室 |
|
未按规定下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
重大 |
企业股 |
|
债务或担保合同不完善导致债务方逃避债务 |
重大 |
签批领导、相关业务股室 |
|
其他违法情形 |
|
|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法律风险
表11 资产管理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
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主体 |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与内容制定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
重大 |
非税局及相关业务股室 |
|
违法违规批准处置国有资产 |
重大 |
非税局、办公室 |
|
违规占有、使用、配置国有资产 (存在廉政风险) |
重大 |
办公室、非税局及相关业务股室 |
|
未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
重大 |
非税局及相关业务股室 |
|
其他违法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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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会计管理法律风险
表12 会计管理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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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主体 |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与内容制定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
重大 |
会计股 |
|
未依法履行会计管理职责 |
重大 |
会计股 |
|
未依法组织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 |
|
其他违法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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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行业管理法律风险
表13 行业管理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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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主体 |
|
未依法对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监督,查处其违法行为 |
重大 |
会计股 |
|
在行业管理中违反保密规定,导致泄密 |
重大 |
各股室 |
|
其他违法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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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防控措施
(一)建立财政工作制度规程,公开财政制度和工作程序,预防执行风险。
1. 各股室按照财政管理事项编制财政工作制度规程,规程内容为工作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制度文件依据和工作办理的流程;财政工作制度规程应当根据财政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调整情况实时更新。
2. 各股室的财政工作制度规程应当由股室负责人审核后在局机关内网公开,供相关股室办理业务参考;财政工作制度规程需报内控办备案。
3. 其他股室认为规程需要调整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内控办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内控领导小组决定。
4. 业务经办人、审核人、经办股室负责人应当严格审核业务办理的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规程。
5. 监督检查股依据财政工作制度规程开展内部监督。
(二) 编制开放式法律风险清单,监测财政制度执行风险。
1.各股室根据财政工作制度规程编制法律风险清单,作为业务经办股室负责人及相关监督部门审核业务办理情况的参考;法律风险清单根据财政工作制度规程与工作实际实时更新。
2. 各股室编制的法律风险清单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内控办备案。
3. 监督检查股参考法律风险清单内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4. 监督检查股可根据财政法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请相关股室调整法律风险清单内容。
5. 各股室对于制度缺失造成的法律风险,应当根据制度类型启动相关制度建设工作。
6. 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局内规范性文件的,业务股室按照法规,及时启动相关工作。
7. 对于未严格执行制度造成的法律风险,应当严格内部责任追究。
8. 财政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法律风险、影响恶劣的,内控办会同有关股室开展专项检查,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内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对外财经工作法律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 对外财经工作法律风险事件。
表14 对外财经工作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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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主体 |
|
因不了解国际法和国外法律制度而减损中方应有权益 |
重大 |
企业股、相关业务股室 |
|
未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完成核准、备案等法定程序 |
重大 |
企业股、相关业务股室 |
|
涉外合同当事人及国内相关合同当事人违约 |
一般 |
企业股、相关业务股室 |
|
其他违法情形 |
|
|
防控措施
(一) 开展对外财经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报批。
(二) 涉外法律制度文件应经过有关部门、股室或相关专业人士的合法性审核。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法律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法律风险防控
表15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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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主体 |
|
|
复
议
案
件
|
对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 |
|
未依法转送申请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 |
|
|
未当场记录申请人口头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 |
|
|
在案件审理环节未在法定时间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 |
|
|
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第三人的阅卷请求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 |
|
|
在作出决定环节未按照规定时间、形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存在廉政风险)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分管局领导 |
|
|
未按规定准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和解协议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 |
|
|
被 复 议 案 件 |
对上级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未及时批办 |
重大 |
办公室 |
|
未按法定时间起草报送答复书及材料 |
重大 |
相关业务股室 |
|
|
未对行政复议答复书进行合法性审查修改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 |
|
|
答复书情况不清、依据不足、违背事实 |
重大 |
相关股室 |
|
|
答复书法律依据不足、证据缺失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相关业务股室 |
|
|
未按法律要求时限答辩、举证、参加现场审议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相关股室 |
|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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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
(一)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股室不得提前介入可能引发争议的业务办理工作,确保案件办理客观公正。
(二) 完善案件办理决策机制,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引入集体讨论与律师服务,降低决策风险。
(三) 规范证据采集与保存,健全案件文书管理,降低程序风险。
第二十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应对法律风险防控
表16 行政诉讼案件应对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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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主体 |
|
未及时批办法院传票和举证通知书 |
重大 |
办公室 |
|
未按时限及时起草答辩状、收集证据材料 |
重大 |
相关股室 |
|
对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未及时作出合法性审查和提供修改意见 |
重大 |
监督检查股 |
|
未按法律要求时限举证、答辩、出庭应诉和上诉 |
重大 |
相关股室 |
|
未严格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
重大 |
相关股室 |
|
逾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重大 |
相关股室、监督检查股 |
防控措施
(一) 行政诉讼案件所涉业务股室应当指派专人全程参与,并出庭应诉。
(二) 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及时提请集体讨论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服务。
(三) 规范证据采集与保存,健全案件文书管理,降低程序风险。
(四)监督检查股协助、督促相关股室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协助相关股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控领导小组负责修订,监督检查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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