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供水工程概况
截至2019年底,全市已建成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626件,供水人口31.25万人。其中,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4处,供水人口9.37万人;千人以上供水工程32处,供水人口5.53万人;千人以下供水工程590处,供水人口16.35万人。
二、目标任务
2020年4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6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切实提高群众对水是商品的认知程度。在建立和完善水费收缴制度的基础上,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的方针,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提高农村群众节约用水和水是资源、水是商品、用水缴费的意识,改变部分村民长期以来用水不花钱、吃免费水的传统理念,提高群众对农村供水工程合理水价的接受程度。
(二)明晰管养责任。按照“谁所有、谁管养”的原则。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延伸的农村供水工程和有水厂的集镇供水工程由芒市供排水公司投资、运营和管理;其它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以政府投资为主建成后移交受益村组运营和管理,可以采取以村委会为单元成立用水户协会或以一套供水系统为单元成立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自建自用自管。
(三)成本测算。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给到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根据水价制定程序,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延伸的农村供水工程和有水厂的集镇供水工程以一套供水系统为单元,逐一做好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其它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成本主要由管理人员工资、年运行维护费用组成。
(四)合理定价。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延伸的农村供水工程和有水厂的集镇供水工程水价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水价,并统筹做好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村组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管水组织和用水户协会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五)完善计量设施。供水到户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要安装计量设施并计量收费;供水未到户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在确保工程管理及维修养护经费和不增加用水户负担的情况下,可按人或户进行收费。新建、改扩建的农村供水工程要同步安装计量设施。
四、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农村供水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保证农村居民喝上“放心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财政部门应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补助资金,发挥“济困”和“激励”作用。对水资源匮乏、供水成本较高、供水人口较少的供水工程,以及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的“特殊群体”,给予财政补助。建立补助资金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管护机制创新的挂钩激励机制,对于不收水费的工程,不得安排资金维修养护和工程建设。
五、强化水费收缴工作的监管
按照省水利厅、州水利局水费收缴监管工作任务的安排,芒市水利局将采取现场暗访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监管。各乡镇、村委会要按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按期完成水费收缴工作。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